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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鸡西市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平均利润率、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2.5.2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12]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制定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平均利润率、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鸡西市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平均利润率、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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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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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煤炭洗(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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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粮食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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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5%
| 商业、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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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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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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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石墨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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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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