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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核定征收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3.01.22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12〕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予以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鸡西市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企业类型
|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
| 除2012年第2号公告中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 大于20%
| 1.5%
| 10%以上-20%(含)以下
| 1%
| 10%(含)以下的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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