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案 · 例 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A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保险,2020年投保人数为800人,员工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基金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其医疗理赔项目及范围包括住院医疗理赔、门诊医疗理赔和特殊病种职工门诊药费等,并制定了医疗理赔标准。A公司已支付该款项,收到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将相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020年工资薪金总额6000万元。.90×25%),补缴企业所得税528883.53元(775367.73-246484.20 ),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A公司2020年发放工资总额6000万元,按5%比例计算,2020年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300万元(6000×5%)。A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因此,A公司应纳税调增100万元(400-30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要查看保单凭证上,是否注明税优识别码。如果有税优识别码,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如果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邱志远 朱恭平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