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减按2%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有两个征收率,分别是3%和5%,但有一种特情况,就是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而且这也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常见政策,下面跟小编一起了解具体适用情形吧!
一、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1、销售旧货 税率/征收率: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开具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链接: 财税〔2009〕9号 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税率/征收率: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开具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链接: 财税〔2009〕9号 二、(一)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一般纳税人 1、销售旧货 税率/征收率: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开具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链接: 财税〔2009〕9号 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入时可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税率/征收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开具发票: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件链接: 财税〔2009〕9号 二、(一)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入时不可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税率/征收率: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开具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 税率/征收率: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应纳税额=销售额×0.5%
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陵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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