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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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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221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
发文日期: 2018-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9-22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清税证明免办和注销登记“承诺制”容缺即办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注销登记“承诺制”容缺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办理在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将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套餐式”和“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如有疑问,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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