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126
  • Tax100会员 34062
查看: 949|回复: 0

黑税纳便函〔2019〕1号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2993
2020-6-2 01: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6092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文件编号: 黑税纳便函〔2019〕1号
文件名: 黑税纳便函〔2019〕1号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税纳便函〔2019〕1号
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黑税纳便函〔2019〕1号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税纳便函〔2019〕1号

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税纳便函〔2019〕1号
  全文有效
  2019.1.1
  各市(地)、直管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处):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要求,现将《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收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是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到纳税人买房、贷款、出国等事项的办理,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纳税人咨询辅导、文书使用单位宣传告知等工作。
  二、《税收完税证明》作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特定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的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鼓励纳税人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纳税人选择到实体办税场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