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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医保发〔2020〕 5号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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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5344
发文单位: 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双医保发〔2020〕 5号
文件名: 双医保发〔2020〕 5号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双医保发〔2020〕 5号
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双医保发〔2020〕 5号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双医保发〔2020〕 5号

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双医保发〔2020〕 5号
  全文有效
  2020.3.6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政策
  (一)减征范围:本市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减征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三)减征标准:参保企业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的50%。
  (四)减征期间待遇:实施减征期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参保职工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变。
  (五)退费管理:实施减征期间,参保单位已按减征前缴费标准缴费的,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重新核定缴费计划,涉及多出的缴费额,经核准后,企业可以选择直接冲抵减征期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也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费。
  二、缓缴政策
  实施减征政策期间,《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双医保发[2020]3号)文件中关于延长城镇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限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即“按季度缴费、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参保缴费期至4月30日,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享受待遇;按年度缴费的参保单位,需在4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是党和国家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加强联动,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尽责,稳步推进本次减征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有序推进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进行精准测算,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级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信息系统、业务平台功能及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理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级政府自行解决。市本级及各县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全市各有关参保单位要充分利用政策强有力的支持,激发动力,加快发展。参保单位在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本单位参保缴费申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三)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宣传讲解本次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舆论监测,及时回应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本次减征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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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医保发〔2020〕 5号  发表于 2020-8-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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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医保发〔2020〕 5号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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