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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医保发〔2020〕7号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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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5343
发文单位: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绥医保发〔2020〕7号
文件名: 绥医保发〔2020〕7号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绥医保发〔2020〕7号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绥医保发〔2020〕7号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绥医保发〔2020〕7号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绥医保发〔2020〕7号
  全文有效
  2020.3.7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征政策
  (一)2020年 2月起,市本级、安达、绥棱、庆安、明水、兰西和青冈 7个统筹区域对当地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 3个月,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其他县(市、区)不实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
  (二)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三)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目前全市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四)妥善处理 2—4月份缴费。2020年 2—4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县(市、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
  二、缓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 4月 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在2020年 4月 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优化经办服务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工作指导,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强化基金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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