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417
  • Tax100会员 33097
查看: 765|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发〔2021〕2号 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1-5-21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105/t45825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发〔2021〕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发〔2021〕2号 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财发〔2021〕2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对《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进行评估后,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需继续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4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