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4月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加强成品油增值税征收管理,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辽宁省国税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简称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汇总纳税管理办法。2011年以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连续上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缓解炼油企业亏损,不断压缩销售企业购销毛利。伴随着毛利率的下降,增值税税负明显下降,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出现省公司本部增值税连续多月为零,各市级分公司、县级经营部预缴增值税严重超缴的现象。因此,省局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0.65%。各市级分公司、县级经营部超缴的增值税分期在各市级分公司、县级经营部应预缴的增值税中抵顶。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