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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明电[1994]11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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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税明电[1994]11号
文件名: 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明电[1994]11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税明电[1994]11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税明电[1994]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1.纳税人为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具备一定的财务核算基础;
  3.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4.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和经营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二、小规模企业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或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企业需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应提出申请,经县(区)税务机关批准,可由征收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县(区)税务机关应将批准的企业户数等情况造册登记,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征收机关,可凭"发票购领簿"到主管局发票发售窗口领购专用发票,并对填开人所持专用发票的轨迹号码登记备查。填开人应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并将填开情况详细记录在案,用完后以旧换新;存根联交发售单位保存。
  四、小规模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本企业有关纳税资料,销售货物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据及购货方有关证明,留税务机关备查。税务征收机关据此代开专用发票。
  五、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据以抵扣。
  六、税务机关应督促和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财会人员力量,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暂定一年)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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