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转发的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转发的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7日
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26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在发票销售和发票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控制通用发票发放数量和自用发票审核数量,通用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纳税人一个月的用量,自用发票审核数量不得超过纳税人一个季度发票用量。各基层局对纳税人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最高持票量要重新确认,并在2013年3月1日前完成确认工作。
二、各基层局在报送发票印制计划时要参照本局发票销售数量,每季度报送发票印制计划数量不超过本局三个月的发票销售数量。
三、各基层局在日常发票销售、发票代开和自用发票审核过程中要建立发票销售、发票代开和自用发票审核台账。发票销售及代开数量要建立每日盘点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