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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确认辽宁省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辽财税[2013]569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确认辽宁省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辽财税[2013]56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26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辽宁省红十字会具有2012年度、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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