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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的避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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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2 15: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岸信托的避税研究
夏 芳

一 、 离岸信托发展的现状

中国企业与个人在避税地的安排主要是建立离岸公司,     通过离岸公司进行避税或上市、  投资操作。 而对于在国外已被广泛使用的离岸信托,    却很少被了解和使用。这一来是因为信托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 我国 《信托法 》在 2001 年 10 月才正式颁布使用。  二来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大陆法系建立的,  大陆法系的基础是一物一权制,   对需要承认双重所有权的信托在法律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且信托灵活多变的应用方式,   也是大陆法系下依靠条文法进行断案所不能适应的。正因为这些原因,   虽然我国设立了信托法, 但在信托发展、 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 使很多人对信托本身产生了一些误解。


事实上,  信托作为一个已经被实践检验的有效工具,  在英美等国家被广泛的应用,并逐渐发展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在英国,    慈善信托基金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托基金年金年收益超过  26 亿英镑, 所拥有的财产超过 70 亿英镑。 英国共有65000 多个自由裁量信托,,总价值超过 80 亿英镑。很多金额巨大的信托都是设立在泽西、 巴哈马和开曼群岛上的离岸信托。信托被称为是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 ,  “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   从摇篮到坟墓。”


二、 离岸信托的涵义

离岸信托是信托的一种, 可简单的定义为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权区创立的信托。 由于避税地在税收和法律设定上的优惠,使大多数的离岸信托都设立在避税地。 因此,  离岸信托又通常专指设立在避税地的信托。 离岸信托经常被用于规避委托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 经济风险。 当所在国家有发生政治、 经济动乱的风险或正处于动乱时, 企业或个人为了保护财产不被侵犯和损失, 通常要将财产转移到国外。 而设立离岸信托就是一种简单便捷的方式。 因此, 有数据显示设立在避税地的离岸信托随着政治、经济动荡的加剧而增多。


三、 利用离岸信托进行避税的主要形式

(一) 利用离岸信托转移财产。

信托财产可以包括任何形式的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信托财产的灵活性正是离岸信托比离岸公司更具有优势的体现。 委托人只要建立信托关系, 将各种财产转移给信托, 就可以避免由这些财产所产生的税收。 例如, 通过设立离岸信托, 将企业的机器、 厂房、 设备、 有价评判等虚设在信托中, 由这些财产所产生的经营所得和利润收入,  记在避税地的离岸信托名下, 从而规避本国税收。


(二) 跨国公司通过自益信托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控制。

所谓自益信托是指以委托人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信托方式。 通过建立自益信托的方式把跨国公司自己所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 由于在受益所有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插入了一个全权信托, 这时信托机构就成了关联公司事

实上的所有人, 从而有效地隐藏了该关联公司的真实所有权, 也隐藏了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


(三) 跨国公司将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给离岸信托。

一些跨国公司还将信托与控股公司结合起来, 即首先在避税地建立信托公司, 然后将控股公司的股票交给信托公司拥有, 由信托公司管理控股公司, 信托的受益人为跨国公司本身, 以这种方式跨国公司可以隐瞒其对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此时, 由受控子公司产生的所有利润, 都归离岸信托所有, 跨国公司就可以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税收。


(四) 通过信托规避遗产税。

在一些国家,   遗产税的税率高达 50%,为了规避遗产税, 这些国家的富人通常会在避税地设立离岸信托。 其中的方式经常十分复杂, 甚至会设立多重信托, 来绕开法律规定。 其基本原理是,  在承认信托并对信托规定十分宽松的避税地设立离岸信托,  将名下财产委托给信托进行管理,  在信托契约中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 此时, 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所有, 在委托人去世后, 所在国家将不能对离岸信托控制下的财产进行征税, 也就避开了遗产税。 信托根据合约的规定分配财产,  也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图, 防止了遗产纠纷。


(五) 利用避税地对信托的不同规定,设立多重信托以获得最大利益。

各个避税地对信托的规定有很多的差异, 可以通过在不同的避税地设立信托, 充分利用各避税地的优惠特点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 例如, 伯利兹规定信托的存续期为 120 年, 这比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时间要长;尼维斯岛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 又可以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某些权利;有关资产保护信托的外国裁决不被承认;而马耳他对信托收入或一个受益人收入的年征税总额为 200 马耳他里拉。免征死亡税。 免征印花税。 免征进口财产关税。 信托活动不受外汇管制的约束。通过在这三个避税地设立复合信托, 我们就可以享受到三个避税地对信托的独特优惠。


(六) 利用信托绕过关税壁垒。

如果 A 国某企业希望向 B 国出口某种商品, 而 B 国对这种商品的进口设立了关税壁垒, 若 A 国的公司直接出口,  就需要交纳大量的关税。 此时, A 国公司可以在与 B国有贸易协定的 C 国设立一个离岸信托, 将货物或所属贸易公司划在离岸信托的名下, 此时,  出口的货物归国外的信托所有, 只需缴纳 C 国向 B 国出口时的低关税, 从而减少了关税支出。 事实上, 很多避税地都是隶属与英国、 荷兰等发达国家, 在向这些国家出口时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收。而且很多国家与避税地之间签有税收或贸 易协定,   利用这些协定,   可以减少进出口时的关税支出。


四、 设立离岸信托应该注意的问题

离岸信托虽然在税收筹划中有很多的好处, 但毕竟是与一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打交道, 这就要求在信托设立时十分的谨慎, 注意很多问题。


(一) 设立保护人或监护人以保障国外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置符合委托人的意愿。

信托除了有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三方外,   还经常设立保护人或监护人,   委任其监视受托人的活动,    以保障财产授予人的愿望得以实现。 通常保障人拥有变更受托人的权力, 并有权否决受托人的提案。尤其是离岸信托,    通常需要有一个位于避税地的受托人,   对于不了解的受托人,    更需要设立保障人来保障信托的实施。 保障人一般为财产授予人的亲戚或密友。 保障人扮演监督者的角色,  充当受托人、  财产授予人、 受益人之间的联络人。 因为保障人拥有否决受托人的行动和不受约束的任 免受托人的权力,    因此谨慎选择保障人和界定保障人的权力很重要,    可避免遭受任何虚假信托的指控。 保障人通常可提名其继任者,    于其身故或丧失工作能力后或其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保障人时继任。


(二) 信托契约不得有一丝含糊。

信托必须依据现行的最佳方式谨慎起稿, 该文件列明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如何管理信托资产及分配与处置信托资产的有关详情 。在一般情况下 , 信托资产将包括金钱、 房地产及公司股份, 但亦可包括任何可移动资产或不可移动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拥有权。 多数信托公司将编制一份标准信托契约, 可以对信托契据进行修订以符合客户的要求。 离岸信托可能设在客户的专业顾问并不熟悉的司法权区, 因此, 向当地律师取得有关信托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以作为一种保障措施, 是一种明智的做法。


(三)  需有文件证明信托已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以确保信托的合法性。

信托关系的基础是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果委托人无法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信托将被认定为虚假信托。 尤其在一个陌生的司法权区设立信托, 更是需要在专业人员的建议和见证下签署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文件, 防止信托因此被质疑。


(四) 选择司法体系。

有些避税地允许信托自行选择司法体系, 而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信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差别, 究竟何种司法体系最有利于信托的运行, 需要专业人员的建议。 司法体系的选择决定了信托契约的设立、 信托是否具有合法性等一系列重要方面,  因此, 在选择时一定要谨慎。


总之, 如果财产授予人要在避税地设立离岸信托, 首先需要国内专业人员的建议, 来决定选择哪个避税地以及国内司法规定上是否会有问题。 而在设立时, 也需要在当地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如果选择中介公司进行注册, 则要注意中介公司本身的合法性及专业性。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经济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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