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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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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4152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28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三部分《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办法中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需提供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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