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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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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2465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31日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全文废止日期
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02.27 辽国税发[2002]27号 2015.02.01
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4.02.12 辽国税函[2004]56号 2015.02.01
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4.12.13 辽国税发[2004]224号 本公告公布之日
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006.09.07 辽国税函[2006]263号 2012.01.01
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 2009.11.27 辽国税函[2009]332号 2015.02.01
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3.01.2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5.02.01
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01.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5.09.01
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03.1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4.04
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14.09.0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本公告公布之日

  2.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修订条款 经修订的条款生效日期
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2.22 辽国税发[2006]34号 附件《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二)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第四条第(一)项“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修订为:“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第(二)项2“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各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按照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需要公告的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告”修订为:“各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按照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需要公告的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告”。第四条第(三)项4“本地区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修订为:“本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第六条中的“各市征管部门每年公告一次”修订为:“各市纳税服务部门每年公告一次”。第八条中的“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应该向社会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告”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应该向社会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告”。 本公告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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