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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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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2470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31日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等文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目前辽宁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共计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其中2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部署逐步清理和规范,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审批管理。
  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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