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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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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1838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发[2015]211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5-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国税发[2015]21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辽国税发[2015]21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辽国税发[2015]21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内设机构集中受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省局、市局由纳税服务部门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局、市局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市局以下国税机关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向本级国税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
  (二)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设计的指示路牌样式,设置指示路牌。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
  (三)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
  (四)落实并公布服务规范。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对窗口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了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认真落实《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并公布在醒目处,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另外,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
  二、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一)全面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在实行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加快建立网上办理平台,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适用程序简便、有条件现场办结的,可直接进行受理、审批,在送达批准文书前,对纸质材料进行验真(形式审查)。
  (二)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结合金税三期推广工作本省特色软件的改造方案,加快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制定完善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出具受理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国税机关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国税机关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一) 明确办理时限。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作出具体说明。
  (二)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一)编制、更新服务指南。省局在全国统一格式服务指南的基础上,编写了全省统一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已经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上公布。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省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中公布的服务指南中涉及的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直至省局(纳税服务处),省局将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二)公布、提供服务指南。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摆放在服务大厅或统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各级国税机关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省局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
  六、落实审查工作细则
  (一) 落实审查工作细则。税务总局编写了审查工作细则(2015年版),并将结合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和细化。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辽宁国税操作规范)》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做好审查工作细则(2015年版)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责任追究。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违反规定人员处分,建立国税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一) 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二)做好全程咨询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12366热线电话,部门官方网站等方式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一)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税务总局制定了统一的《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省局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国税机关指定的举报投诉机构反映。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各级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
  (二)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认真填报《20**年第__季度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统计表》,按时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应于每季度的首月2日前将上一季度由其直接办理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送交省局(政策法规处)。各市局应于每季度的首月2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市国税系统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将上一季度全省国税系统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各市局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省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十、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二)建立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三)抓好落实。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各市局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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