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包括中国广东省的9个城市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以及香港和澳门 2个特别行政区。截至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在面积、人口、发明专利公开量等指标上已经位列全球湾区前茅,未来大湾区可能继续在政策利好的推动作用下,逐渐建设成为世界级的城市群和大都市圈。
背景 税收事先裁定,一般概念上是指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申请的关于未来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而专门发布的有约束力的声明和决定。对税务机关来说,事先裁定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而且可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确定性,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纳税人则可以通过事先裁定明确对未来经营的税务成本和风险的预期,提升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度,从而防范涉税风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事先裁定被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普遍采用。以经合组织为例,其成员国基本都已设立了税收事先裁定制度;香港和澳门地区也已设立此项制度(相关概况可参考文末附件)。在中国内地,事先裁定制度曾于2015年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继而引发业界的热议。在各地税务实践中,尽管尚未形成统一且体系化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各级税务部门实际上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包括广州、深圳等地在内的税务部门在这一领域的积极探索值得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创新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出台了《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南沙事先裁定暂行办法”)2,这是粤港澳大湾区首个由内地税务部门正式颁布的事先裁定制度办法,对事先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机构、办理流程、生效执行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纳税人提供了具体指引。该办法的亮点包括:
- 适用事项:事先裁定适用于纳税人确定即将要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办法同时列举了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的9种情形,进一步协助税企双方清晰把握适用事项的边界,有利于实际操作。
- 处理机制:对受理的每一项事先裁定申请,南沙区税务局将成立相应的项目小组,由项目小组负责该项申请的办理。基于此理解,项目小组应由裁定事项所涉及税种的税政、管理人员构成,裁定结果也会经过集体审议,以确保裁定的专业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税企权责:纳税人应当全面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和商业计划的资料,税务机关则应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事先裁定的生效以纳税人提交资料全面真实,不存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纳税人实际发生事项与申请资料所述一致,以及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为前提,税务局在裁定事项实际发生期间将跟踪监控纳税人执行情况。
除了上述制度创新外,根据报道,自2020年以来,深圳市税务局也在税务管理中针对部分国际税收事项制定并推行了事先裁定制度,该制度适用于跨境股权转让税务处理、非居民企业提供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判定、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判定、税收协定(安排)受益所有人判定、税收协定(安排)财产收益条款适用及其他重大复杂跨境事项涉税问题六个方面。有关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事先裁定制度受到了众多跨国企业及专业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深圳市税务局已经受理的事先裁定申请涉及多个业务类型,交易涉及税款金额逾亿元。
大湾区成功案例 虽然南沙事先裁定暂行办法于2020年正式发布,但南沙税务部门在这一领域的实践探索早在“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开始,从而为相关办法的制定与出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准备。2016年至今,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已为包括PPP模式、资产重组、不动产融资租赁等在内的多个重大项目提供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了新业态投资的涉税风险,促进了企业投资和贸易的便利化。
典型案例
观察和建议 很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对广州南沙、深圳税务部门推出的事先裁定制度表示了强烈的兴趣,纷纷主动进行政策咨询,并积极考虑申请适用,以更好地管理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适用的确定性。根据我们的观察,申请对象中不乏大型跨国企业以及部分国企和民企,而申请裁定的事项既涉及与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有关的新生业态和跨境交易的税务处理,也涵盖工程承包、房地产清算等传统的复杂税务事项。
为发挥事先裁定制度的作用,助力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增强税收确定性,我们建议有意申请适用事先裁定的纳税人从以下方面着手:
- 合理评估需求 - 事先裁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提出申请,否则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启动税收事先裁定程序。德勤建议日常业务模式复杂、税法适用确定性需求强烈的纳税人,特别是中大型企业、创新型企业,新业态企业应该积极了解事先裁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战略发展和商业计划,对企业重组、跨境交易、新生业态、项目清算等重大涉税事项评估申请事先裁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完善前期分析 - 纳税人应该避免盲目申请事先裁定,而应先结合现有的法规和类似案例,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进行税务分析,梳理出其中所涉及的缺乏明确适用性法规,或法规解读存在争议,需要税务机关作出判断认定且影响重大的事项,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事先裁定申请。我们不建议纳税人将裁定申请作为试探税收筹划方向的手段,因为这会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并且亦无法通过事先裁定取得期望的税收确定性。
- 细化申请事项 - 从执行情况看,部分事先裁定事项的办理进度不理想,主要是因为纳税人对未来交易的描述比较模糊,税务部门难以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出明确处理意见。我们建议纳税人对裁定事项的对象、时间、范围,涉及的合同条款等进行比较细致的调研和界定后,再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以提升办理效率,降低后期的税收风险。
- 做好生效执行 - 一般来说,事先裁定作出后,在事先裁定所指向的事实未发生变化且未逾期发生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按照裁定来适用税法并执行,纳税人也应当在事先裁定所申请的事实发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裁定所指向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则裁定将失去事实基础不再适用; 如果申请裁定的事项在有效期内未能实施的,只要涉及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延期适用; 如果纳税人申请事先裁定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造成裁定结果不适用的,税务部门将会对事先裁定意见进行撤销或部分撤销; 如果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废止,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的,事先裁定意见自所修订或废止条款的生效日期起失效。
事先裁定的分析准备及落地实施,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工作量,且需要参与方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操作经验。粤港澳大湾区的企业也可以考虑借助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做好事先的技术分析和申请准备,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确保裁定能够在专业轨道上顺利实施。
附:中国香港及澳门事先裁定的概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