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政策创新与长江经济带融合发展
作者:廖茂林 张燕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城环所 国家发改委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编者按:2020年3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大保护战略的重要批示精神和韩正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强调落实《2020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促进长江经济带融合发展事关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大局。本文以财税体制改革为核心,提出适应于长江经济带2020新的战略布局的财税改革方案。
长江经济带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压舱石,201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达4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全国的比重超过46%。长江经济带地域广,人口多,经济体量大,市场活跃度高,行政和利益主体多元,经济发展与流域综合管理事务错综复杂。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各方面财税及利益关系,建立更加积极有效的财税政策,是更好协调长江经济带区域利益、促进长江经济带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保障。我国应围绕协调区域利益关系、统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推动建立区域统一协调的财税政策等方面,深化财税体制机制改革。其中,对于部分重点难点改革事项,可以在长三角区域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一、长江经济带融合发展对财税体制创新提出新需求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既有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发达地区,也有发展滞后的贫困地区,沿线布局有长三角、长江中游和成渝三大城市群,拥有我国最广阔的腹地和发展空间,行政利益主体多元,经济发展与流域综合管理事务交织,融合发展任务重,《2020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对财税体制政策改革完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
(一)促进实现全域绿色发展,要求构建与流域综合治理相一致的财税政策保障体系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促进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显然,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坚持不懈地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推动流域综合治理,加快探索内河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模式,促进全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均衡发展,这就要求加快研究建立起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特色、满足长江流域综合治理要求的财税政策保障体系。
一方面,在根本性的改变过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重“治标”、轻“治本”的做法,从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推进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国土空间管控,优化生产力布局,从源头上消除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这就需要增强财税政策供给保障的系统性,不局限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财税体制改革与政策供给。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协调长江上下游生态利益关系,要建立健全与纵向、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相衔接的财税体制政策。协调好长江上下游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更充分地体现生态产品价值、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权。这既需要中央财税上给予积极保障和引导,也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之间以财税政策为引导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求进一步释放财税体制政策改革创新红利 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既有发展水平领先的东部沿海地区(上海、江苏、浙江),也有近年来经济增长后劲较大的长江中游四省地区(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和西南四省地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在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新时代,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亟待在我国培育一批新兴的经济增长极,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接续梯队。显然,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通过财税政策的扶持引导,有望能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这样的战略性接续成长型的区域和城市。如2020年1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就明确提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有利于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打造内陆开放战略高地,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为支持重点区域板块加快发展,如长江中游地区特别是短期内的湖北恢复发展、成渝地区以及其他重点省市,可以研究出台更加有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更好地引导东部沿海产业梯度转移、加强基础设施和民生发展等领域的投资,充分激发这些地区的发展优势和潜力。另一方面,为支持长江流域城市经济、县域经济加速转型升级,结合“放管服”改革,应进一步研究财权事权下沉的具体办法,可以在长江经济带选择一批市县试点先行,切实让市县一级政府有更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三)协调上中下游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发展,要求建立更加有效的财税资源分配机制 长江经济带内部板块之间、地区之间、市县之间发展差距非常大,应该说是中国区域发展差异的一个缩影。统筹了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地区发展,就是很好地统筹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既是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难点,也是重点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区域互助、区域合作等机制,进一步强化沿江发达地区带动后发地区发展,让处于不同创新梯度和发展水平的地区在互助合作中实现协调联动,使得那些创新能力弱、经济增长困难的欠发达地区也能够在经济结构深化调整时期获得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的机会,使命重大。
一方面,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研究建立起有利于长江经济带流域不同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的财税资源分配机制。其中,关键的就是要让发达地区能够进一步释放“让利”空间,通过增加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投入,把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积极延伸覆盖到欠发达地区,或为从欠发达地区转移迁入群体提供与本地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另一方面,从增加欠发达地区发展机会的角度,需进一步协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税源主体之间的关系,引导更多发达地区的市场主体向欠发达地区延伸投资兴业,增加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和就业供给的机会。
(四)推动长江经济带新旧动能转换,要求进一步增强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区均面临新旧动能加速转换的重任。近年来,我国部分东部沿海地区,如上海、浙江、江苏等,由于创新基础好、开放条件优越,已经在新旧动能转换方面先行一步,逐步积累形成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优势。但从长江经济带范围看,整体上新旧动能转换的压力还很大,处于不同发展水平和技术梯度的地区和城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压力和侧重点不一样。进一步增强财税政策调控引导作用,有利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实现整体性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创新发展。
如围绕长江经济带去产能、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促进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联动,打造若干世界级产业集群,既可以研究中央层面出台支持长江经济带产业、行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财税政策,也需要进一步破除地区之间财税政策阻隔障碍,增强地区之间财税政策的协调性,避免市场分割和资源要素的恶性竞争。
二、财税体制政策的创新方向 (一)纵横结合的财政转移制度尚需完善 长江流域特别是上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目前从国家生态安全战略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维护的支持。但应该看到,长江经济带范围内各地区之间的生态关系不仅局限于上下游流域生态关系,还包括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多也还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
目前围绕长江经济带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产品供给的利益关系、资源输出输入关系、粮食主产主销关系,还没有建立起中央财政引导、地方政府之间机制化的横向财政转移制度,补偿生态产品供给地区、粮食主产地区、资源输出地区的发展机会成本,保障这类地区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
(二)建立健全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财税援助机制 欠发达地区财政能力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短板多。目前,我国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还未延伸到欠发达地区,既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体等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也包括专业人才队伍方面的支持保障。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地、钱”的挂钩机制尚未完善,还需要加强考虑发达地区承担了更多异地转移人口市民化所需要的建设用地、公共服务保障支出等。长江经济带的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这方面有较好的机制性基础,完全有条件率先示范研究建立健全财税援助机制。在现有的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机制基础上,研究建立健全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财税援助机制,有利于更好统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
(三)提升整体效率的财税政策还需加强 根据工信部《2017年长江经济带五大产业集群及产业转移指南》,长江经济带依托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要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家电、纺织服装五大领域培育集聚效应高、创新能力强、品牌影响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世界级制造业集群。长江经济带投资消费市场大、企业主体多、产业门类齐全,正在着眼打造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带,为此,需要统筹长江经济带产业、行业、企业资源,促进提升长江经济带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效应和竞争力。建立中央财税、地方财税有机结合的专项财税政策,在科技研发、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加快扶持和引导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世界级产业集群。
三、促进长江经济带融合发展的财税政策优化路径 (一)持续加强财税体制政策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顶层设计 长江经济带内部区域差异大,协调发展任务重,需要中央层面继续加强政策引导与调控。在财税体制机制和政策上,需有力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税收政策调节等在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上的引导作用。围绕“十四五”时期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可进一步加强财税政策顶层设计,研究出台实施财税政策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方案。一是加强生态、粮食、资源等方面供给规模和质量方面的评估评价,建立清晰的补偿关系,明确利益补偿方和受偿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是中央层面搭建平台,以中央财政资金为引导,鼓励地方层面通过沟通协商等办法,明确补偿标准、简化补偿办法,以经济规模、发展水平等基数指标或增加值指标为参考依据,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系数,建立起简单易操作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作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补充。
建立引导发达地区市场主体向欠发达地区投资兴业的财税引导政策。促进市场主体流动起来,增强欠发达地区的市场活力。可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补贴奖励、税收优惠减免等方式,引导发达地区的市场主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产能或延伸业务,让欠发达地区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要素条件,借力发达地区产业行业企业转移,获得发展机会。
一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增加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延伸到欠发达地区,既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体等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也包括专业人才队伍方面的支持保障。二是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长江经济带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信息、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建设任务依然重,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政府财政供给能力弱,难以承担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配套建设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应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的整体性出发,研究发达地区政府在财政资金上给予更多投入支持,可以根据具体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一事一议”研究不同地区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时序等。
(二)更好地发挥长江经济带的省际协商作用推进地方财税政策协同 目前,长江经济带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省际协商合作机制,部分地区还建立了区域性的省际协商合作机制。例如,长江上游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市建立了长江上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机制,中游湖北、江西、湖南三省签建立了长江中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机制等,确保跨区域重大事项推进过程中有沟通协商渠道和平台。应进一步发挥省际协商合作机制作用,围绕财税体制机制协同改革、财税政策制定方面建立起专项协调机制,就财税体制机制重大改革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事项,加强地区之间的沟通协商。梳理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涉企财税政策现状,加快清理不利于统一市场建设的财税政策,打破行政区对经济要素流动的阻隔,避免发达地区利用财税优势条件打造财税政策洼地,加快推动建立地区之间统一衔接的企业财税政策,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市场失灵和确实需要政府调控的,通过其他财税政策进行调控引导。
(三)优先在长三角等区域推进财税体制政策创新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对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财税政策已做了设计部署,明确要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建立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财政支出跨区域结转机制,以及创新税制安排,在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环节研究税收支持政策等。下一步,应尽快推进相关政策落实落地。与此同时,可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的综合优势,推进一些重点难点领域的财税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先行探索。此外,为支持和推进成渝地区建设双城经济圈,以及支持湖北、武汉后新冠疫情时期的恢复经济发展,可研究更加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财税支持政策,更好地发挥财税政策引领作用。
(四)加强其他领域和政策的协同配套改革 财税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及财税政策优化完善是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并非唯一手段。随着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深化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围绕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统性任务,加强财税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协调配套,以及与投资政策、就业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等各项政策之间的优化协同,切实提高财税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优化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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