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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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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1047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16〕23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6-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地税发〔2016〕2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16〕2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16〕230号
  全文有效
  2016.08.1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紧抓东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税收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突出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机制、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不断加大鼓励创新创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快企业优化升级的工作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运作,不断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增添动力,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活跃的经济元素,是经济增长的生力军。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阻碍与挑战,需要通过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集民智、聚民资、用民力、惠民生,发掘经济增长潜力,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发挥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市经济发展、“两先区”建设集聚新动能。我们要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运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善于作为,以“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以敢于担当的创业精神,从工作实际出发,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精准施策、提质增效,为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为我市的经济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
  (一)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加快资源整合,助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
  7.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对符合条件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将原企业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对符合条件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鼓励民间投资,保持民营经济增长动力
  10.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创业就业,夯实民营经济发展基础
  14.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 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 200元。
  1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 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
  (五)扶持小微企业,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
  19.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放管结合,积极推进征管方式的转变升级
  (一)简政放权,深化改革,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强化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落实总局新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批流程。
  2.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全市和上级税务机关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编制市、区(县)两级权责清单和流程图,主动向社会公开,实现“全面清权、简政放权、依法确权、公开晒权、规范用权”,降低民营企业涉税风险,减少税收征管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干扰。
  3.深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范围,将办理范围由企业类纳税人推广到所有纳税人,探索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范围,减轻纳税人办证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规范执法,转变方式,减轻民营经济发展负担
  4.全面推行统一征管规范。推行税收征管规范,统一全市范围内的办税资料、文书规范、执法标准,彻底解决“尺度不一、标准不同”的问题。
  5.严格控制随机抽查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规定,建设和管理纳税人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民营企业实施检查,每年对民营企业的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已查民营企业三年内不再列入抽查范围。
  6.严格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依法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防止对民营企业多头执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7.联合开展稽查执法检查。列入国地税稽查共同名录库的民营企业,由国地税共同对纳税人联合实施税务稽查,增强稽查执法合作效能,防止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优化服务,全力营造便民惠商的征纳环境
  (一)着力打造优质服务平台
  1.全面提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积极融合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加快实现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将12366“听得见的纳税服务”提升为“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全方位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服务需求。
  2.深入整合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资源。在全市办税服务厅推行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在有条件的基层税务所推行共建办税服务厅,拓展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业务范围,推行“全职能”办税窗口,逐步使现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成为联合对外提供办税服务的场所。
  (二)积极创新便捷服务方式
  3.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范为基础,实现纳税人基础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一次性电子化告知。
  4.进一步优化免填单服务。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填表难的问题,对专业性强的表证单书,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报送资料填写表证单书内容,打印出来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后,税务机关代纳税人录入系统,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
  5.推进涉税业务“同城通办”。进一步拓宽同城通办范围,在现有同城通办事项基础上,新增同城通办事项,对非审批类的受理事项实现同城通办,使纳税人在全市任何地税机关办理同城通办业务,极大地方便纳税人。
  (三)不断优化个性服务举措
  6.增强预约办税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宽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渠道享受预约办税服务;推行办税双向预约,发挥税务机关主动性,主动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为纳税人合理筹划办税时间,节省办税时间和成本。
  7.提升延时办税服务质效。进一步完善延时办理提醒服务,预测纳税人需要等候时间,及时提醒纳税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开展延时办理预受理工作,在纳税人无法继续等候延时办理结果时,服务窗口可以留存纳税人涉税资料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使延时服务更贴近纳税人实际需求,不断提升办税体验。
  8.开通24小时自助办税。通过网上办税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自助语音”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办税预约、信息查询等24小时自助办理服务,将传统线下办理的涉税事项拓展为线上线下均能办理,使纳税人办税更加便捷高效。
  (四)深入发掘服务经济潜能
  9.全面推进“税银互动”服务。着眼于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积极与商业银行深入合作,使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全面实施“税银互动”服务,搭建“税银互动电子平台”,使企业在线即可申请贷款,促进企业诚信纳税的同时助力企业发展。
  10.创新开展“法律公益活动”。拓展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和守信激励形式,丰富服务内涵,组织开展“依法纳税·法律护航——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法律公益活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减轻企业法律成本,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11.实施“助创业促就业”综合服务。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拓展服务经济职能,借助众创空间的平台资源,帮助高校学生解决创业中遇到的信息沟通、入门知识、经营场所、起步资金等方面的难题,积极为高校学生就业牵线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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