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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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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4807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日期: 2017-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全文有效
  2017-11-6
  冯译嶙委员:
  您提出的物业企业代缴水电费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费、电费的行为,应根据物业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涉税事宜。
  一、如果物业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并且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计提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收取的水费,可以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物业公司不取得水、电费发票,并且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代购协议,代收水电费,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收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仅对收取的手续费按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既对代收的水电费征收增值税,也对代收的手续费按代理服务征税:
  (一)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三)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最后,对于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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