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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升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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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3966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升级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升级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升级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8年2月26日
  尊敬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事项告知书》,了解具体情况。如果您是加油站或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经销企业,您对同一类别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购入数量。2018年3月10日前,您应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同时,请您关注我省国税系统的门户网站、辽宁国税纳税服务公众号(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或通过主管国税机关、12366呼叫中心、技术服务单位了解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通情况、培训通知。
  省局将于2月26日-2月28日对税控系统发票开具模块进行升级,您若需要开通成品油发票模块,请在此期间开机完成在线升级。若遇到问题,请您联系服务单位:
  航信公司(负责金税盘):95113
  百旺公司(负责税控盘):024-31502200,315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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