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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配套费是否可在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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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16: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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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16: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财税[2016]140号文件应理解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如果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受让的净地,仅指土地出让金。如果是毛地,企业缴纳的出让金通常小于净地的出让金,这种情况下,政府会要求企业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一级土地开发的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和前期开发费,其中的前期开发费是指一级土地整理的成本。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属于与取得土地相关的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契税不属于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价款,不得用于抵扣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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