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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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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866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3-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系统外人才培养和选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与方向
  (一)培养方式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的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周期为4年。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训班将于2013年11月开班,首次集中培训2个月,承办院校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二)培养方向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税务系统外人员可报名参加税收业务类中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收经济分析4个专业领域的选拔。
  二、培养对象及选拔条件
  (一)培养对象
  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主要为大型企业主管税务的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中高级执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税收教学科研的中坚力量。
  (二)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大型企业分管税务的企业负责人、税务部门负责人,一般应任现职一年以上;涉税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一般应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等一项执业资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3.在重要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可优先录取。
  报考人员需经1名所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要领导或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三、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实行税务干部和系统外人员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通过个人申报、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的程序确定培养对象。
  (一)个人申报。所有报考人员须填写《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见附件)。
  (二)资格审核。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参加笔试名单。
  (三)笔试。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信息化、英语等。试卷中英语作答试题占10%,国际税收管理专业领域试卷中英语作答试题占40%。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综合测评的方式,分专业类别进行。面试主要考察选拔对象的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培养潜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领导胜任力、综合心理素质、行为特质等。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业绩评价与考察。业绩评价主要是对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估。考察主要是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及群众认可情况。
  (六)审定。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综合情况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四、有关要求
  报名人员请于2013年10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逾期视为放弃。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电子邮箱:SWLJRC01@126.com 。电子件邮件名称为“XX专业方向税务领军人才申报材料”。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张群、 王凌媛,电话:010-63545015,63543770。





附件:1.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2.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rar (25.44 KB, 下载次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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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8669/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6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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