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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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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59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八号,联系电话:024-25680553;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南六东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东路37号,联系电话:024-25188099。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八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5680929。
   原沈阳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皇寺路170号,联系电话:024-23361201;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南京北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5号,联系电话:024-82710363。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皇寺路170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3361203;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5号,办税服务电话:024-82710362;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同方广场5楼,办税服务电话:024-22564724。
   原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联系电话:024-24897201;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怀远门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73号,联系电话:024-22916233。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4897495。
   原沈阳市大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大东区魁星楼路六号,联系电话:024-24350901;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东顺城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63-3号,联系电话:024-2435003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4891071,024-24350079。
   原沈阳市皇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皇姑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皇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0号,联系电话:024-86277711;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皇姑区税务局昆山中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33号,联系电话:024-86433006。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办税服务电话:024-86433938。
   原沈阳市于洪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于洪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于洪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55号,联系电话:024-25322000;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于洪区税务局太湖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0号甲,联系电话:024-25835145。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0号甲,办税服务电话:024-25834570;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55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5322161。
   原沈阳市浑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6号,联系电话:024-24205000;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文化东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56号,联系电话:024-24238972。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银卡东路8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4824877。
   原沈阳市苏家屯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苏家屯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苏家屯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6号,联系电话:024-89834564;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苏家屯区税务局雪松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46号,联系电话:024-89839958。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6号,办税服务电话:024-89831311。
   原沈阳市沈北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北大街15号,联系电话:024-89865232;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福州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72号,联系电话:024-89640114。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北大街15号,办税服务电话:024-89863075。
   原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街8号,联系电话:024-25373115。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街8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5373186。
   原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A座,联系电话:024-83773811;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北楼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C座,联系电话:024-83773407。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银卡东路8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3789133。
   原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联系电话:024-22537816;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北楼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联系电话:024-22565365。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2565179。
   原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5号沈阳创新天地A座6楼,联系电话:024-8376006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5号沈阳创新天地A座1楼,办税服务电话:024-83777730。
   原沈阳市蒲河新城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蒲河新城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裕农路68号,联系电话:024-8808588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裕农路68号,办税服务电话:024-88089070。
   二、原辽宁省新民市国家税务局、新民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新民市民族街3号,联系电话:024-27516010;设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辽河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民市辽河大街90号,联系电话:024-27623281。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新民市辽河大街90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7609173,024-27516085。
   原辽宁省新民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民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新民市民族街3号,联系电话:024-27516008;设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辽河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民市辽河大街90号,联系电话:024-27622731。 原辽宁省新民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民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原辽宁省辽中县国家税务局、沈阳市辽中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辽中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辽中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中心街72号,联系电话:024-87882627;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辽中区税务局北一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北一路127号,联系电话:024-87829912。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中心街72号,办税服务电话:024-27886804。
   原辽宁省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暂挂“原辽宁省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及地址不变。
   原辽宁省法库县国家税务局、法库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外环路32号,联系电话:024-87108007;设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边门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48号,联系电话:024-87117007。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48号,办税服务电话:024-87117053。
   原辽宁省法库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法库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外环路32号,联系电话:024-87108021;设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边门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48号,联系电话:024-87117050。原辽宁省法库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法库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原辽宁省康平县国家税务局、康平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548号,联系电话:024-87345550;设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中心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554号,联系电话:024-87340111。办税服务厅地址为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548号,办税服务电话:024-87332505。
   原辽宁省康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康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548号,联系电话:024-87330468;设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中心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554号,联系电话:024-87347063。原辽宁省康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康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八、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实行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即,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挂牌后,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如何变化?
   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宣告新税务机构组建,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随之发生改变。例如: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八号,联系电话:024-25680553;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南六东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东路37号,联系电话:024-25188099。
   三、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税费业务如何衔接?
   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为例,原国家税务局机关批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在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该批准的事项仍处于有效期的,则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以办理延期申报申请为例,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的,在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费)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六、对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新税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沈阳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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