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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胡不归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 【全网最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探路税收新制度(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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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31 15: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收支持体系打造“升级版” 长三角税收一体化提速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孙韶华


记者8月25日从税务部门获悉,日前,上海青浦、苏州吴江、嘉兴嘉善三地税务局共同签署《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合作备忘录》,推出首批4类15项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清单。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推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与去年11月推出的16项税收服务举措构成“16+10”税收支持体系。


长三角电子税务局启动,到开展一体化税收经济分析,再到出台10项新服务措施……一项项举措落地,服务、征管、信息加速融合,在税收支持体系“升级版”的加持下,长三角税收一体化正跑出“加”速度。


“企业日常经营涉及许多税种,每个税种的申报期限不一致,对财务人员而言容易遗漏或者出错,综合申报方式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雅马哈乐器音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衡海燕说。


10项新举措中提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除外)、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度申报。“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涉税业务整合、办税流程简化,多项举措为纳税人带来办税便利。


在率先探索推行“五税合一”的上海,这项举措已让近50万纳税人享受到服务便利,并且这项举措很快将在长三角地区推广。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李纯表示,10项新举措进一步丰富了“服务共同体”内容。纳税申报预填、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简并,以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等更多更便捷的申报服务类举措都将在长三角区域先行试水。


此外,16项服务举措中提出,“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从“多轨”前行,到“并轨”同行,这些举措的落地,极大减轻了纳税人跨省办税负担。


“仅用10分钟就完成了电子税务局开户、跨省报验登记、预缴申报等跨省涉税事项办理。”日前,浙江银腾建设有限公司办税人员戴女士说。


据悉,自7月1日起,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功能已在三省两市电子税务局上线,支持长三角区域外出经营纳税人通过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实现开户、报验管理、预缴申报、税款扣缴、信息反馈全流程线上办理,且办理时限从5至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据测算,长三角区域每年约有20余万户次跨省报验业务,预计可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40余万次。


经济生产环环相扣,数据信息连链成势。由“链”到“网”,长三角区域税务部门盘活大数据资源、挖掘信息价值,用效率与实效,按下税收一体化“快进键”。


税收大数据是座“金山银库”。今年4月,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税务部门联合启动了“云链通”行动,通过深挖税收大数据,为纳税人以需寻供、以销寻路。自“云链通”行动开展以来,三地税务部门已为48户企业匹配了108户上下游企业。


在深挖税收大数据的同时,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不断加强信息支撑,搭建“信息网”,推进电子税务局一体化建设。目前,长三角电子税务局建设已正式启动。此外,针对大数据应用,税收信息链也正在长三角地区加速形成。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表示,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推进长三角税收一体化,是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一系列措施,适应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系统提升税收治理效能方面发挥了先行指引和示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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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17: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收红利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质增效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22-01/11/content_992035.html


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在服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协调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同频共振、同向发力,通过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征管一体化、办税便利化举措,更高质量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助力经济发展稳中有进、进中提质。


税收红利赋能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2021年9月,中国以色列CEO合作论坛开幕式活动在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中以(上海)创新园召开,为中以两国企业高管搭建科技创新交流平台,进一步促进中以合作。


螳螂慧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螳螂慧视)是最早一批进驻中以(上海)创新园的企业。“企业初创期的发展离不开区域政策扶持和税费优惠的支撑。”张晓峰坦言,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措施,让企业充分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红利。2020年度,螳螂慧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430万元。2021年该政策“红利加码”,螳螂慧视在三季度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过660万元。此外,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收到退税金额140多万元。


螳螂慧视是税务部门一路护航“创新基因”的缩影。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为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抓手,随着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研发创新的底气不断增强。“获得的优惠资金将持续投入光学、硬件、软件及人工智能算法等核心技术研发。”张晓峰表示。


科技创新不仅为实体经济注入发展动能,更有效拉动全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显示,三年来,长三角地区企业不断加大高技术服务投入,占企业总投入比重由2018年的3.8%提升至2021年的4.4%。研发和技术服务贸易额占全国比重由2018年的27.5%提升至2021年的32.5%。


税收支持措施助力长三角一体化融合发展

记者梳理发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出台了16项税收支持措施,2020年再次推出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10项措施,形成“16+10”税收支持体系。受益于长三角地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有关地区迅速达成合作共识,从纵向产业一体化融合出发,再向横向区域一体化融合铺开。


从城乡产业纵向融合看,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长三角地区县域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建设,销售收入占比由2018年的21.1%提升至2021年的23.6%。这其中,税务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力打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区域一体化引领协调发展。


长三角发展纵合横通,全面协调新局面的产生,助推杭合创新带建设,推动杭州、合芜蚌两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互动,也协同推进宁杭生态经济带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协作紧密的创业体系。数据显示,浙皖两地销售收入占长三角地区比重分别由2018年的25.8%和7.8%提升至2021年的29.6%和8.5%,与沪苏两地的差距逐渐缩小。


税务力量助推长三角地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长三角地区一直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


2013年9月29日,中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成立,拉开了中国自贸区改革试验的大幕。而随着2020年9月安徽自贸试验区启动建设,全国自贸试验区战略布局实现了长三角全覆盖,形成百花齐放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在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的过程中,各地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了超过200个创新成果,不少经验已向全国推广。这其中,税收制度作为试验田内容之一屡屡创新,积累了丰富成果。与此同时,长三角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为自贸试验区助力,为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力量。


作为先行者,上海自贸试验区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推行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所得税,启运港退税等税收政策创新,为其他自贸试验区奠定了税收制度基础。2019年,临港新片区成立并提出要建立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部分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政策彰显了其鼓励技术创新与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导向。


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自贸试验区成为我国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试验场,税收则在这片改革开放的高地上,发挥自身力量,助推开放之门。三年来,外资企业进驻长三角意愿不断增强,长三角地区新办外资涉税市场主体占全国新增外资涉税市场主体的比重由2018年的22.1%提升至2021年的30.1%。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税费政策和优质服务的“双轮驱动”下,税务部门将更大力度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释放改革红利,叠加政策利好,以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助力长三角更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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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4-6 16: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进入一体化操作阶段大企业有机会获得更多税收确定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22-04/01/content_995903.html


本报记者 李雨柔


为大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服务,是近年来“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重点之一,今年也不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中明确提出,要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作为国际上解决税收不确定问题的常见举措,广东、青岛、宁波等多个省市在税收事先裁定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但目前跨省域的事先裁定并不多见。


突破: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有了制度基础

前段时间,上海、浙江和宁波等五地税务部门发布了《关于持续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这是长三角地区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的重要制度基础。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长三角区域的税务部门在税收事先裁定方面已经迈出了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起草了《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管理办法(试行)》,在宁波市内明确事先裁定事项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内容,为当地千户集团企业提供政策确定性服务夯实基础。浙江省税务部门从2013年开始,相继为海康威视、娃哈哈、温州金帝集团等多家大企业提供事先裁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关联交易、改制合并等重大事项中的涉税难题。


值得一提的是,由上海税务部门牵头建立的长三角区域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和重组事项服务机制,为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奠定了基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陈琳玲告诉记者,长三角区域的大企业遇到区域内税收政策解释或执行口径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是需要跨省(市)协调的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的涉税事项,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依申请集中统一协调处理,及时提出税务处理建议,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上海税务部门借助这两项机制,成功协调解决了红星美凯龙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跨区域备案分歧。


实例:桐昆集团尝试跨区域事先裁定

总部位于浙江嘉兴的桐昆集团,是一家以化纤制造为主业的上市公司。2015年开始,浙江税务部门连续多年针对桐昆集团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从最初仅在嘉兴地区的裁定,逐渐扩展到嘉兴、湖州的跨市域裁定。2021年,桐昆集团进一步拓展产业布局,计划在江苏南通、宿迁开展投资,预计年产500万吨PTA和240万吨聚酯纺丝,将发生集团内跨省域的大额关联交易。如何对这些关联交易做税务处理,将影响企业未来成本效益分析、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为此,桐昆集团向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希望税务部门能够提供省级层面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裁定服务。


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为桐昆集团提供跨省域事先裁定的过程中,浙江、江苏两地税务部门十分注重区域间的联动协调。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意向后,两地税务部门立即启动长三角区域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召开两地省、市、县三级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与桐昆集团的对接见面会,了解企业具体需求和生产经营情况,就裁定政策依据及操作性等事项开展讨论研究。在明确企业具备开展事先裁定的良好基础后,两地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络小组,确定工作计划表,明确具体工作流程,为后续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此后,两地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工作计划表,根据桐昆集团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确了本次裁定涉及的主体范围、交易对象和定价原则。同时,通过参观生产车间等方式,实地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以便清晰把握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情况。经过十余次的磋商讨论,浙江、江苏两省省级层面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就裁定事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桐昆集团事先裁定备忘录初稿和裁定依据说明。在征求各业务科室、当地政府部门、法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两省税务部门正式出具了裁定意见,与桐昆集团签订了《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备忘录》。


根据工作计划,两地税务部门将把桐昆集团纳入跟踪监控管理范围,共同关注企业重大涉税事项的动态,指导企业准确做出税务处理。“此次跨省事先裁定的实现,不仅帮助企业解决了税收政策不确定的难题,也为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提供了参考案例。”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有关负责人说。


总结:跨区域事先裁定重在协调统一

记者了解到,大企业对税收政策解释和执行的统一性往往有着较高的需求,因此,税收事先裁定这一举措受到不少企业的欢迎。从实践看,我国的税收事先裁定仍处于各地自行探索的阶段,在事先裁定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受理范围、受理机构、税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对事先裁定的认识和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不过,如果能够深入总结桐昆集团尝试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的经验,举一反三,疏堵点治痛点,跨区域事先裁定未来是非常可期的。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级调研员陈华光认为,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问题,不能仅靠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单打独斗,需要多层级、多部门协调会商,结合企业意见、税政部门意见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意见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开展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各部门之间有效的沟通协调十分关键。“统一制度规范、明确协调机制,是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的基础和前提。”陈华光说。


对此,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陈琳玲深表赞同。她认为,要想在长三角区域顺利推行跨区域事先裁定,有必要明确工作流程和办理规则。一方面,要确定裁定机关,可以长三角区域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为基础,探索成立长三角事先裁定联席会议,统一事先裁定的受理和文书制作。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打破地域界限,加强长三角区域税务部门的对话交流,明确各地税务部门工作职责,确保裁定结果合理,并得以有效执行。


信息的跨区域流转,是实现跨区域事先裁定的又一必要前提。陈琳玲告诉记者,目前,在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处理中,考虑到保密要求等因素,信息和文件的流转多靠纸质传送,缺乏规范化的信息化手段,不利于事项的高效处理和痕迹化管理。


基于此,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有关负责人建议,以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一体化操作为契机,构建以税务为核心的纵向协作机制、以其他部门为协助的横向配合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各部门范围内形成服务大企业的合作格局。具体来说,就是建立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和跨区域统一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长三角区域财政、银行、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充分利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化资源,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服务工作质效。


(参与本文采写的有:虞立教、高晗、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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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9 21: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法治化构建——以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为例

来源:国际税收
作者:倪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文瑾(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时间:2025年3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7cgO11T2e0buSgo9xVL3Q

  区域协调发展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系统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提出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本文重点以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为例,通过考察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演进过程及实践成效,探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法治化构建路径。

  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理论基础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是区域政府之间采用协商、交流、对话的方式,打破阻碍区域之间要素流动壁垒,化解区域之间全局性和局部性的关键矛盾,平衡区域利益,构建区域利益共同体的横向协调机制。围绕区域一体化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区域一体化的内涵、功能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重点内容。
  在社会学视角下,区域往往用作经验研究的分析单位,如村庄、乡镇、城市社区、地域共同体。随着内部规模的扩大,区域甚至可以包括国家或者文化区。地域空间的分析单位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同时,在这个地域边界内,大致能够观察到全谱系的人类活动。可见,社会学对区域的认识,往往更注重人类活动的整体性,将其视为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和共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并将其理解为一个具有社会互动、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特征的空间范畴,强调区域内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文化传承与共享、社会群体的互动模式等。在此基础上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着眼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大领域之间的协作。例如,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等都有赖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元主体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区域事务的解决和发展。在具体合作路径上,社会学理论主张,跨政府、市场和社会领域的协同治理应基于信任与合作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区域内公共服务的供给,整合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源,构建全方位的合作伙伴关系。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实质就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互动合作的社会治理模式。
  在经济学视角下,区域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个地区,其可以按照内部的同质性或功能一体化原则划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消除针对外地企业和产品的歧视性措施,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使区域内的企业和民众受益。二是扩大市场规模。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助于提高产业运行效率,增强规模经济效应,促进市场规模扩大。三是实现产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可减少区域间的市场准入壁垒,增强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加快区域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
  在政治学视角下,区域是指在国家政权体系和行政层级管理结构下,依据权力结构分布和行政层级覆盖面划分的行政地理单元。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行政区(省、州、县等)就是具有政治意义的区域划分。这些区域的边界划分、治理结构设置往往基于政治决策,以实现有效的统治、资源分配和社会管理等目标。政治学视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在于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当前,政府组织机构采用典型的科层制体系,不同部门的职能目标并不一致,管理职权始终面临协同整合难题。按照组织管理学原理,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应遵循业务流程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并实行分工协作与协商管理,以形成“无边界管理”的运行机制。通过整合政府所有部门、人员及资源,在单一平台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信息和服务,可以消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合作困境,从而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的协同管理。
  在法学视角下,区域是建立在多个学科基础之上的综合性概念。法学对区域一体化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研究的重点并不在于将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结构进行统一,而在于强调区域内部规范的协调,因为不同领域本身有着各自的发展规律和多元的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同一区域中构建规则统一的制度体系,让各方面的行为都能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区域一体化发展在立法层面表现为各地方立法主体采取以协调为主的紧密型立法协作方式,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地方立法主体对某一事项采取共同立法行动,形成一致的行动规则;二是在立法内容上保持一致,相同事项的规定不能相互矛盾与冲突;三是对于具有地方比较优势的领域,在立法时注重沟通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四是在立法形式上尽可能保持一致。
  区域一体化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把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看成一个由多方面因素构成的、相互依存的整体或系统。马克思、恩格斯是社会系统分析的思想先驱,马克思主义是指导区域一体化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在揭示社会有机体各方面的协调机制时,强调经济结构对其他因素的基础性作用,即:“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关系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精神生活的过程。”恩格斯指出:“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者人类历史,或者我们的精神活动时,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交织起来的图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有机体思想无疑是我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思想源泉和理论依据。

  二、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的演进过程
  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上海经济区的设立,之后在上海浦东开发开放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逐渐成熟。2019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区域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一)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的初期探索:1982-1988年上海经济区的设立
  为打破“条块分割”所带来的弊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央提出要开展“横向联合”,加强区域经济协作。1982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成立上海经济区和山西能源基地规划办公室的通知》,决定成立上海经济区。1983年3月,国务院成立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将其作为上海经济区的领导机构,并委托国家计划委员会代管。上海经济区的主要运作平台是上海经济区省(市)首脑会议,即两省一市(江苏、浙江和上海)首脑会议和十个城市的市长联席会议。
  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这种“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制度,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激发地方经济活力,但也加剧了地区之间的资源竞争,地方政府转变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日渐加剧。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对原“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中的若干规定作出相应改进,突出税收在财政管理体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过渡到完全以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体制创造条件。
  随着上海经济区实践的进行,建立在行政区基础上的跨区域经济区出现了区域利益冲突,江苏、浙江、上海之间产生了利益之争。例如,上海担心区域技术转移会影响本地的发展业绩,江苏、浙江担心上海工业污染转移,以及上海产品进来后挤压本地的优势行业和产品。各地从自身利益出发,担心经济利益受损,使得上海经济区原定目标的推进举步维艰。
  作为上海经济区协同机制的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由于没有权威的行政功能和组织功能,难以推动形成一个统一市场或者共同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加之首脑会议、联席会议基本上属于协商性质的合作机制,而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过大,导致很多利益难以协调,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的地位不断被边缘化。1988年6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式撤销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陷入停滞阶段。
  (二)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的重新启动:1989-2000年上海浦东开发开放的政策推动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上海提出了以浦东开发开放为突破口、浦东浦西联动的改革发展思路,得到了中央的肯定。
  上海浦东开发开放重启了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在推进区域一体化方面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在发展模式上,旨在建设国际化、市场化聚集增长中心,由此带动长三角乃至整个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一种外向型、区域带动型发展模式;二是在发展举措上,开发与开放相结合,即对内联合和对外引进,形成了生产要素与商品跨国界跨区域流动的地域空间聚集与扩散。上海浦东开发开放推动长三角区域从封闭的国内经济体系向开放的全球经济体系转型,江苏、浙江从共享上海的技术积累转向通过分享上海的国际化平台来获得国外资本。
  与上海经济区时期的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相比,这一时期的协调发展机制有其显著特点:一是地方政府成为区域一体化的积极倡导者和组织实施者;二是区域一体化的手段主要表现为建立区域协同治理机制、放松管制和建设市场交易平台。此外,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和财权的关系,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通过划分税权,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进行管理,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随着上海浦东开发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这一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也显现出弊端。比如,企业缺乏根植性、区域的增值活动处于价值链低端等,尤其在土地出让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升推动商务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上海浦东在招商引资方面遭遇到了上海周边地区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上海与江苏、浙江对外资项目的争夺也引发江苏、浙江的不满。江苏、浙江虽然提出了“接轨浦东”的口号,但同时也担心上海浦东的开发开放形成虹吸效应,将本地资本和人才等优质资源吸引到上海。因此,在具体政策层面,江苏和浙江都没有提出比较具体、有实质性内容的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举措。在这一阶段,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进,地方层面出现了利用地方税的管理权限保护本地企业、限制外地企业的现象。
  (三)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的加速发展:2001-2018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推进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深,长三角成为国际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重要地区,并逐步形成一个以上海为圆心、以基础设施动态条件为可伸缩距离半径的外商投资区域。长三角区域各地政府也意识到,加强长三角区域合作才能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构建区域政府间的深度协调发展机制已成为长三角区域各级地方政府的共识。
  在这一阶段,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逐步成熟,其标志是构建了“三级运作、统分结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该机制是一个以政府制度合作为基础的行政性区域合作模式,适应了长三角从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过渡的特点。其制度化与规范化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运作机制的规范性不断增强。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协议》等制度文件的基础上,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这一区域合作平台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更加完善,保障了议事流程等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长三角一体化合作领域与合作方式有序拓展。长三角一体化合作机制建设从经济贸易领域逐步拓展到生态环境、医疗、信息交流等社会民生和城市治理领域,长三角城市之间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设置相关专题组进行集中研究等方式,在相关部门间开展合作。三是长三角一体化的统分结合管理模式运作日益规范。在区域政府不同层级的统分结合上,重大合作事项由省级政府统一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协议主体责任,同时支持市县等下级政府自主开展区域合作;在政府与市场的统分结合上,政府为企业间的区域合作创造条件,给予政策支持,化解合作障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让企业在区域合作上自主决策,形成利益共同体。“三级运作、统分结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为长三角区域税收政策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实施途径,但具体实施方案仍有待拟定和完善。
  (四)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的法治化发展:2019年至今国家重大战略的系统规划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由“三级运作、统分结合”转变为“上下联动、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各负其责”。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各个领域及部门先后建立跨区域横向沟通联系机制,并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提出与推进,“三级运作”协调发展机制开始朝法治化方向发展。
  2019年以来,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精诚合作,统筹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制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在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方面,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以“科创+产业”为抓手,促进长三角基层合作和跨行政区域协调联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实现了对长三角区域41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全覆盖。在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方面,区域协同立法项目逐渐从生态环境进入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等领域,支持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创新以及区域法治环境整体水平的提升。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旨在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等问题,为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助力。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的进程中,以构建法治化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为目标,需要涵盖区域协同立法、执法、司法等基本维度,通过规范区域内各项活动,打破行政壁垒,促进公平竞争,为长三角区域的持续繁荣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动长三角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地发挥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

  三、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的实践成效与存在问题
  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的组织框架逐渐成熟,协调范围不断拓展,协调功能的有效性开始凸显,尤其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其协调发展机制的法治化框架趋于健全。但与此同时,长三角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各层级运作衔接机制有待提升,地方政府间的不公平政策竞争仍然存在。为此,需要紧紧围绕“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完善。
  (一)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的实践成效
  长三角一体化经历了“行政合作-产业转移-经济一体化-高质量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其中体制机制的不断迭代升级起到了关键作用,区域协调机制在组织框架、协调内容和功能发挥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成效,呈现多层级、宽领域和深层次的特点。
  1.有效构建“上下联动、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各负其责”的区域协调组织框架
  《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协议》等制度文件保障了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区域协调组织“上下联动、三级运作”的特点体现在国家层面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各部委出台专项政策,长三角三省一市负责具体落实国家政策,由此形成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良好格局。“统分结合”体现为如前文所述的区域政府不同层级的统分结合及政府与市场的统分结合。“各负其责”主要强调地方分工协作,按照“谁有条件谁牵头、谁先创新谁来做、谁能做成谁负责”的原则,让长三角三省一市各级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努力“拉长板”“贡献长板”,共同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和发展优势。
  2.有序拓展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合作领域与合作方式
  早期的长三角一体化属于以企业跨区域发展及以企业之间合作为重点的“点”状合作。随着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加深,长三角一体化逐步向产业集聚的“块”状合作和产业链的“线”状合作转化。在空间布局方面,长三角一体化从“点”状布局向“轴”状布局转变,逐步形成网络化合作布局。目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税务等以往属地化管理为主的领域也开始形成协调发展态势,为全面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保驾护航。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建设也开始从经济贸易领域拓展到生态环保、医疗、信息交流等社会民生和城市治理领域,长三角城市之间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设置相关的专题组进行集中研究等方式,推进相关部门间开展合作。
  3.持续完善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各项功能
  长三角区域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上海“一枝独秀”,到当前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具体机制功能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合作平台机制。共建了一批集聚资源的开放性合作平台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和创新产业项目。二是创新协同机制。形成了以企业为主导,政府、科研院所、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协作、联动发展的区域协同创新网络,有效促进知识、信息、技术、资本和设备等创新资源流动,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格局的形成与巩固。三是示范带动机制。通过区域示范、制度示范、深化改革开放示范、协同发展示范,建立了多领域、多层次的协调发展机制,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体系。四是高标准市场体系。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在长三角区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二)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制于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地方政府对区域一体化的认识差异、开放意愿和协调推进能力,中央政府和长三角地方政府间以及长三角地方政府之间在政策协调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问题。
  1.战略实施机制不健全,良性循环未成形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制形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系统,但从战略层面到实施层面的实效转化机制仍不够畅通,缺乏应有的反馈机制。一是部分协调政策实施效果未达预期。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确定发展方向,通过协调层进行分解,由执行层实施,但实际推进中的约束条件和影响因素较多,部分协调政策在实施中效果一般,甚至出现“烂尾”现象。二是战略实施路径有待理顺。决策层重大战略方向来源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践,各城市上报具体项目加以集成,再通过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聚焦,形成跨区域、重大关键性和全局性战略决策。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科学研究、评估和决策体系集成,应有专业化团队跟踪研究、各级政府部门相互衔接。例如,一些财力资源较弱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跨区域公共服务协作的政策过程中动力不足,导致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协调冲突的成本激增。三是组织体系的内在推动力不足。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实现“合署办公”是机制的重大创新,但因缺少国家授权,对于涉及深层利益格局事项的协调效率和权威性均不高。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是税务部门针对区域一体化发展出台的政策措施,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但在战略分解和基层实施的效率及效果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2.信息沟通机制不顺畅,信息共享不完整
  目前,长三角区域“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距离高质量标准仍有较大差距。一是信息平台建设缺失。由于三省一市数据统计口径、数据来源等存在差异,长三角区域缺少诸如涉税信息互认共享等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基层单位获得官方信息的渠道主要来自新闻报道、会议传达等方式,覆盖面不够,且存在信息传递“断链”情况。二是信息共享不完整。例如:长三角电子税务局中的跨区税源登记业务等跨区涉税事项仍需拓展和深化;长三角区域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虽已建成,但还存在信息上传不及时、数据更新不主动等情况;长三角重点领域跨区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存在失信者信息互换互认未有效对接等问题。
  3.利益协调机制不成熟,要素流动受限制
  利益共享是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在公共资源属地化配置模式下,长三角各城市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缺乏税收收入协调分配机制的背景下,无论生产要素的输出方还是输入方,都会担心本行政区域的税收收入受损。具体而言:生产要素输出方担心本地税源随着资本、技术的外流造成本地企业经营规模缩小、新设企业减少等情形出现,本地的税收收入因此会减少;生产要素输入方则担心实施扶持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激励效果一般,导致税源不足、质量不高,最终既浪费了本地资源又无法增加本地税收收入。出于地方税收收入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通过用地用房、金融服务甚至财政返还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这一举措既加剧了区域间的税收竞争,又易导致各地之间产业结构布局雷同,难以实现错位竞争和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
  4.政策法规标准不统一,影响执法公信力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定位对长三角政策法规实施提出了更高标准,但长三角三省一市内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执法监管体系不统一,容易形成区域政策壁垒,导致不同地方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例如,区域性优惠政策、地方环境标准等易导致区块分割现象出现,增加企业跨区域发展的难度,且会造成不同地区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另外,长三角区域存在的行政监管和处罚标准不统一、诉讼服务标准不统一、跨域司法执行联动协作难等困境。以税收征管为例,随着税收征管服务对象特别是自然人纳税人数量的大幅增加,若不同地区的税务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不统一,则可能引起地区间的执法争议。同时,执法司法裁量标准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下降,在一定程度造成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公信力的削弱。

  四、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法治化构建的重点举措
  针对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法治化。
  (一)以立法引领和规范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有效性直接关联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当前,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成为提升区域治理效能的核心议题。这就需要系统梳理和优化不同地区政府之间、同级但职能各异的政府部门间、新设综合执法机构与原有专业管理机关间的协作关系。现有法律框架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尚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成为制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大瓶颈。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为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深度协同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真正迈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于跨区域的协调机构,应明确其组成部门、职责范围、运作方式,确保协调机制有章可循、运作顺畅。二是规范区域协调程序机制,规定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要求、接受、执行及反馈程序,包括协调的条件、方式、时限、责任分配等,以法律形式固化协作流程,减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推诿扯皮。三是明确区域协调机制的启动条件、组织形式、责任分担及后续处理规定。四是建立健全对区域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协调行为的合法合规,同时,设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大数据信息共享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
  长三角三省一市目前已分别开展了政府数据共享与管理的立法工作。例如,《上海市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相继出台,就具体领域达成了区域合作协议,发挥了对区域政府数据共享实践的协调与示范作用。但总体而言,区域数据信息共享协同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撑,尤其在税收领域涉及较少。因此,建议推动出台专门针对政府数据共享尤其是跨区域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内容。同时,还应不断拓宽数据共享领域。比如,在税务领域,要关注税收征管系统数据的深度对比和共享,加强税收大数据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避免因只聚焦一部分领域导致数据共享断链。此外,立法内容应涵盖数据采集、处理、交换、使用的全过程,同时对数据主体权利、第三方使用规则、跨境数据流动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构建包容性强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该平台不仅要兼容各地区现有的电子政务服务系统,还要促进这些系统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升级,实现信息数据在区域层面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共享。
  (三)完善税收分享和利益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
  如何解决包括税收在内的利益协调问题,是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法治化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从长三角区域各省市自身税收收入的角度看,生产要素的流动对税源产生影响;但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角度看,生产要素的流动是有益的,能够促进区域整体利益的增加。故而关键问题是如何构建区域内税收分享和利益协调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在实体法层面,建议中央政府在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向长三角地方政府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让三省一市可以根据自身要素禀赋和产业结构,达成税收分享协议。税收分享的基础在于利益的创造,长三角区域应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在程序法层面,在合理安排财政事权的基础上,应优化长三角区域内企业设立、并购重组和迁移等各项经营行为的税收管理程序,降低企业跨省(市)经营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此外,建议协商确定地方税种的跨省(市)协调征管方案,实现区域内各地财力与发展的协调,并且使区域内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统一透明。
  (四)统一执法司法裁量标准,消除区域一体化政策壁垒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有助于“以点带面”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统一执法司法裁量标准是破解区域一体化政策壁垒的重要途径。
  在执法层面,建议严格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强化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歧视性政策举措。例如:建议严格审查由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内卷式”招商引资政策等;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建立长三角区域统一互认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协同机制。当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政策文件,就是税收领域针对长三角统一互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益尝试。
  在司法层面,建议通过签订规范性司法协助文件,规范审判、检察指导性文件制定程序,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运行衔接机制。例如:发挥上海法院税务审判庭的带头示范作用,优化和完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税务局、法院、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税收司法精诚共治展望方案》为蓝本,继续探索建立各层级、各领域的案例定期联合发布机制,打造案例共享库、裁判要旨库,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精准发现裁判尺度偏差等风险,切实保障区域间税收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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