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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想了解国外税制吗?一起来看看日本税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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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 21: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本税制】
日本税制总体情况是指怎样的?
       日本税制是由50多个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成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均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1989年消费税的征收使得间接税在日本税制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日本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逐渐趋向合理。目前,中央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以及地方政府的事业税、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是其主要税种。

税制的主要历史演变经历了哪些过程呢?

明治维新、第二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税制改革是日本税制发展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标志。日本现代税制的建立是从明治维新以后开始的,日本战后的税收制度体系是在“肖普劝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作了必要调整后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税收制废改革是战后日本税收制度的结构性变革。

1.明治时期(1868-1912年)的税收制度
日本现代税制的建立是从明治维新以后开始的。这一时期日本税收制度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原来封建割据时期的年贡,在全国确立统一的地租制度;二是开征了所得税、遗产税、烟税、酒税等许多新的税种。
1873年,明治政府公布了地租条例,对原来各藩实施的年贡进行改革。首先,发行土地所有证书确认土地所有者,把纳税人由耕作者改为土地所有者。其次,计税依据由原来的产量改为地价,实行地价的3%的统一税率。这一被称为“地租改正”的改革用了7年时间,在全国确立了统一的地租制度,不仅为全国统一税制的建立开了先例,而且使地租成为国家的主要税种,1873年地租收入占国税收入的比重达93.2%,1877年为82.3%。


2. 大正至战后初期(1912—1949年)的税收制度
     这一时期,日本税收制度的演变主要表现为:根据战时需要对已有税制结构进行调整,所得税逐渐取代传统的土地税成为主体税,同时开设许多临时性税种。
     为增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1913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2.5%~22%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1920年将定期存款利息、分红、奖金等纳入征税范围,实行0.5%~36%的21级超额累进税率,到192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扩大到180万人;1940年将对法人征收的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中独立出来,设置法人税,税率为18%的比例税率;同时,将个人所得税中的所得分为6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税率,对全年各种所得合计超过5000日元的部分征收超额所得税;降低工薪所得扣除,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范围,从1940—1944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大约400万人一跃扩大为1200万人,基本上所有的劳动者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税率不断提高,1944年最高税率达74%。
      在此期间,多次提高酒税、砂糖消费税等税种的税率,1937年增设物品特别税和燃油税,1938年增设入场税,1931年对地租进行改革,将计税依据由法定地价改为土地的租赁价格,明确了地租的收益性特点。在这一时期,随着日本经济的中心由农业转向工商业,税收结构上也由所得税和酒税替代地租成为国税的主要税种。194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税收入的比重达到35.5%。

3. “肖普劝告”(1949年)与战后税收制度

      战后随着美苏冷战激化,日本成为美国在亚洲的前沿阵地,美国开始关注日本的稳定和发展,1949年美国先后派财政金融和税收专家团赴日,对日本经济进行诊断和医治。在1949年3月著名的“道奇计划”出台后,5月美国派以将伦比亚大学教授卡尔·肖普(Carl Shop)为首的日本税制考察团赴日,在经过3个月的调查研究后,考察团向美国占领军总部提交了《日本税制报告书》,对日本税制改革提出了建议案,一般称其为“肖普劝告”。
     “肖普劝告”的核心是建立持久、稳定的税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主张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2)推行申报纳税制度,取消税收优惠政策;(3)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建立以独立税为主的地方税制。
       1950年,日本政府以“肖普劝告”为蓝本进行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确立了战后日本税制的基本框架,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大规模税制改革为止,在“肖普劝告”基础上形成的日本税制在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2年,美国占领军撤出,日本政治上获得独立后,日本政府根据当时日本实际对“肖普劝告”的一些内容作了调整。废除了富裕税、累积性的遗产所得税;陆续恢复甚至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如为了鼓励居民储蓄和投资,对营业收入和红利收入实行低税率,对小额存款利息实行免税,配合产业政策适时实行临时性减免税的“特别租税措施”,这些措施在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 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进行了改革,这一时期改革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降低直接税、增加间接税的税制结构性变革;二是土地税制改革。
1、以降低直接税、增加间接税为核心的结构性改革。
2、土地税制的改革。

那么,日本税制的体系结构是怎样的呢?
      日本现行的税制中,税种较多,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其中最主要的分类是:按税法和征管主体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按课税对象划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
(1)国税与地方税。
      国税和地方税是以法律依据和征管主体为原则划分的。国税以与国税有关的税法为依据,由中央政府征收,其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遗产税、消费税、酒税、关税、印花税等(国税收入结构见表3—2)。地方税以地方税法为依据,由地方政府征收,具体又分为由都道府县政府征收的都道府县税和由市村政府征收的市町村税。都道府县的主要税种有居民税、事业税、地方消费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等;市町村的主要税种有市町村居民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等(地方税收入结构见表3—3)。在税收总收入中,国税收入所占比重大体为2/3,地方税比重大体为1/3。
(2)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
      对个人和公司的所得课税是日本税制体系的核心和主要税种。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有国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税中的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对公司所得课税的税种有国税中的法人税、地方税中的法人居民税和法人事业税。
      自1989年日本开征消费税以来,商品课税在日本税制体系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商品课税的税种主要是国税中的消费税、关税、酒税、烟税、汽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液化气税、汽车重量税、航空燃料税、电源开发促进税和石油税,地方税中的消费税、烟税、特别地方消费税(即餐饮住宿税)、汽车税、高尔夫球场使用税、矿区税、狩猎者注册税和出猎税、汽车购置税、汽油交易税、轻型汽车税、矿产税和矿泉浴税。财产课税的税种主要是国税中的继承税和赠与税,市町村税中的固定资产税等。


特点:1、所得税比重相对较高
          2、税收管理权限相对集中
          3、税负总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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