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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的物业费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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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 17: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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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 1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对于物业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情况,分别确定:

1、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12月31日开具下年度一季度的物业费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12月31日,而不管是否实际收到费用。

2、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比如:业主(承租户)与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的收款为提供服务,然后每个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收取物管费,则每季度最末一月25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如果双方未签订合同的,由于服务每天都在发生,则每天都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通常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因此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物管费,则需要按期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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