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预计,今年樱花花期将从3月份持续到4月,樱花节期间,游客们可以携好友一起游遍全国赏樱花,一边打卡一边发朋友圈,哪些地方赏樱最好呢?不同的城市樱花开放的时间有所差异,花期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有的城市在三月份就已经开放了众多樱花,大部分城市一般到四月份是樱花开得最茂盛的时候,一些城市的樱花开放时间大致如下:
最美樱花季,樱花最美的时候,不是开得如火如荼时,而是即将死去,那一朵花细碎的花瓣凋零在空中,纷纷扬扬。春天来了,大家心情都很愉快,空闲时刻去郊外走走,看看樱花,樱花烂漫,百花争艳。樱花的美丽总是让人忍不住赞叹!这种浪漫美好的向往,才催生了樱花赏樱热潮。樱花红陌上,杨柳绿池边。燕子声声里,相思又一年。有人说,每个人的梦想是到武大看樱花,而樱花的梦想是到武大看人海。趁着天气好,一起出去走走吧!
那么,作为一个打工人,公司为了奖励优秀员工安排的赏花旅游费如何核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职工公费旅游、培训、考察属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那么这些费用应该计入“应付工资”中吗? 解答: 职工培训费用应在“应付职工教育费”科目列支,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如发生的考察费,应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是以培训、专察为名发生的旅游费,取得的是旅游公司的发票,均按照旅游费处理,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需要分解并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面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无偿获得一次免费旅游的机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哪个税目缴税?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公司对雇员和对提供劳务的非雇员承担旅游费的,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 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处理 公司购买的旅游服务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支出的旅游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另外,员工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上述文件规定,允许扣除的福利费并不包括旅游费用,因此员工旅游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所以,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员工旅游费也可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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