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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房屋出租开具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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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15: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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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15: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因此 ,国家机关不属于税务登记的范围。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政府机关出租房屋收取租赁费可以向企业开具收据,公司凭政府机关开具的收款凭证及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单据等相关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至少三项相关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部门可以开具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并非意味着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政府机关出租房屋收取租赁费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凭政府机关代开的增值税租赁费发票及相关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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