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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综〔2019〕225号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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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6927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辽财综〔2019〕225号
文件名: 辽财综〔2019〕225号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财综〔2019〕22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财综〔2019〕225号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辽财综〔2019〕225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辽财综〔2019〕225号
  全文有效
  2019.6.20
  省直各单位,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启用国家统一的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具体票据种类见附件),同时停止发放原有票据。原有财政机打票据可使用至2020年6月30日,逾期不得使用。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参见“财综〔2018〕72号”文件,财政票据编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
  三、自2020年起,财政票据印制实行统一配号管理。省直用票单位所需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配号印制并发放;各市财政局(含沈抚新区财政局)所需财政票据,由各市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提出印制申请,省财政厅审批并分配号段,各市据此向财政票据定点印制企业下达印制通知并自行结算票据印刷费。
  四、请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新版财政票据启用和原有财政票据清理、核销等相关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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