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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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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7642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辽财税〔2019〕229号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财税〔2019〕229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9〕229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9〕229号
  全文有效
  2019.6.22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财政局、沈抚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现就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按照财税〔2019〕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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