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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综〔2011〕5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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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综〔2011〕58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综〔2011〕5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1-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粤财综〔2011〕5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粤财综〔2011〕58号
  全文有效
  2011.3.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经财政部批准,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近日,省府办公厅颁发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征管氛围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对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一2020年)》 、《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 ,加大教育投入,推动和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现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税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在准确把握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新闻报道、报刊、宣传单张、网站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切实向广大缴费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顺利开征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按时开征,足额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关于全省统一申报墩费期限问题。为使征收工作有序、平稳推进,全省各地务必从2011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征收工作。缴费人按照2011年4月正常申报缴纳流转税期限,随流转税一并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对门前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从开票之日起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人首次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分次缴费方式缴款,但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1月至3月未缴费款清缴入库。
  (二)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税单位扣费程序问题。按规定依法承担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税单位(包括代征税款单位),在扣税环节应一并扣缴地方教育附加。
  (三)关于多征错征费款退费程序问题。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参照退税程序办理退费手续。缴费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三、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发挥效用
  (一)加强使用管理。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单位及各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要注重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绩效,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及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的审计和监察。各级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附件: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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