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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市医保发〔2020〕14号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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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4990
发文单位: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
文件名: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
  全文有效
  2020.3.19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参保企业: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二、减征项目
  

  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风险调剂金)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三、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4月,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待遇保障
  

  对符合实施范围且按减征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减征期间缓缴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五、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履职尽责,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全力做好疫情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市医保部门负责拟定减征实施办法并做好医保各项经办服务;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减征缴费、退费等医保资金划拨业务;市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减征企业确认、减征缴费等各项经办服务。
  

  (二)市医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我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同时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三)各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各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及时办理医保减征缴费工作。市医保和市税务具体经办机构要制定减征经办流程,做好信息系统调试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减征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等文件执行。
  

  (四)各部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减征报送数据,定期进行信息监测和反馈,按职责确保减征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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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市医保发〔2020〕14号  发表于 2020-8-4 15:27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  发表于 2020-8-1 09:46
2020年辽阳市职工医保  发表于 2020-7-29 09:54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  发表于 2020-7-24 15:39
辽市医保发〔2020〕14号  发表于 2020-7-2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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