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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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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283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5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分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称:“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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