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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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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479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监字[1995]8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监字[1995]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监字[1995]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监字[1995]8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力争在近期内抓出成效。
  二、各级地税局要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认真进行传达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贯彻落实。
  三、各级地税局的领导要以身作则,上级检查下级,下级监督上级,以实际行动把此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今年上半年各地要作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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