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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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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955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6]3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发[1996]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3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明确征纳双方责任,解决个人收入隐蔽性大不易控管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充分重视这一工作。
  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暂时没有条件全面推行的地区可先在民航、金融、邮电、铁路、医 院、石油等收入较高的行业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
  各地要把推行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和委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抓深、抓好、抓细。
  三、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区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试点方案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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