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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达茂旗地方税务局划归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81号
全文有效
包头市、乌盟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传真电报《关于将乌盟武川县、达茂旗分别划归呼市、包头市管辖的通知》(内政办传发[1996]8号)精神,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组织协调下,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地方税务局划归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交接工作已经办理完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传发[1996]8号传真电报的通知精神,达茂旗地税局自一九九六年一月-日起由包头市地税局管理,从二月份起,由包头市地税局核拨经费。
二、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达茂旗地税局启用包头市地税局统一刻制的印章。
三、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达茂旗地税局须用包头市地税局印制的各类票证,原用乌盟的各类税收票证可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而后结清。
四、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地方税务局由乌兰察布盟划归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管辖交接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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