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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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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8620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6]11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发[1996]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1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到文件后尽快与当地武警部队联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工作要一步到位,每户都要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或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并要做好征管资料的管理工作。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武装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未纳税款是否补缴等问题可比照军队干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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