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1:45 编辑
正确认识核定征收的税法意义和适用 作者:对对税 内容来源:税研社
从去年的影视业行业整顿到今年针对数个大型开票平台的税收稽查,围绕核定征收合规性的争议余波不绝。
核定征收被大规模的使用,主要用于解决发票问题——企业获得了成本更低合规抵扣凭证,亦或有一些个人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水平。这并不是核定征收的初衷。而提起核定征收就自然而然的认为是一种偷税漏税的操作手段,同样是有失偏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有专门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的核心问题在于纳税人是否可以真实反映其利润情况:即有没有设置账簿、账簿设置的是否规范、账务是否能准确的反映收入、成本、利润的情况等。
关于账簿的设立,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至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建账。目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税法层面暂未有账簿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纳税人无力证明自己的利润水平、无法合理的提供税款的计算依据时,税务机关从降低管理成本、简化管理流程的角度,会对于利润率水平相对稳定的行业纳税人基于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确定核定征收率,以核定征收的方式代替查账征收的方式。一方面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确实降低了,另一方面,核定征收的适用也有助于提高征缴率。核定征收不仅不是违规操作,反而是提高征管水平的一个有力措施。
笔者认为,一方面核定征收不应当被妖魔化,因为它是税法赋予征管机关和纳税人的一种法定征管方式;另一方面核定征收也不是解决一切税收问题的灵丹妙药,在非法定的场景下使用核定征收实质上是对税法的滥用,后果将非常严重。判断核定征收的适用是否合规依规,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理解:
1.业务真实性
业务真实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协议条款、协议外的相关约定、工作成果的递交情况、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等进行判断——首先要确保业务真实存在,其次要确保收入性质是否属于核定征收的范围内。
2.税法适用性 判断经营主体是否符合税收法规下的核定征收的若干情形——如无需建账或者账务无法反应真实的经营情况,在非法定情形下,纳税人还是应当按照实际利润情况进行纳税申报。
市面上核定征收的方式、变化形式、操作手段众多,在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前提下,纳税人应避免因发票问题而随意试水核定政策,以免掉坑——罚款、滞纳金、税款损失、纳税评级降低,仅为一张发票的抵扣我们远不值得承担这一系列的风险。
在现今金三系统不断升级、发票系统全国联网的形式下、税收征管力度逐渐加强,核定利润水平的合理性和虚开发票被税务总局日益关注。纳税人应加强对税法的理解,增强提高对合规、不合规的税务处理的辨识能力。尤其是对于个人交易,由于个人并非注册经营主体、流动性高、信用难以保障、风险极高,在对交易对方情况不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应避免以各类发票冲抵成本,可尽量通过税务窗口或税局指定的委托代征的渠道进行申报,提高交易的确定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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