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72
  • Tax100会员 28021
查看: 631|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 23: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8227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7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 1996-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7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7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 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对《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名单,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名单予以免税。
  第六条 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门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予以调整。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