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30
  • Tax100会员 33172
查看: 938|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 23: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822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7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1996-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7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74号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7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的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非营业用房产;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危险和停止使用的房产;
  (三)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
  (四)终止和停产停业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六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原则上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房产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