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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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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7452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6]21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发[1996]2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2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21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征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以下简称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显得非常重要,成为地方税收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此要深刻理解,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不断提高大户税收的征管水平。
  二、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根据我区实际,大户备案标准暂定为;私营企业月均缴纳税款在五千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月均缴纳税款在一千元以上者。备案范围: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备案,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备案。
  1、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数、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纳税额、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上报时间:各地区应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将备案资料上报目治区地税局。
  三、加强大户税收征管力度。各地区要立即开展对大户的税源调查和分析,加强源泉控管,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大户的建帐工作,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凡具备建帐条件的都必须建帐户,无建帐能力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建帐,并对大户实行查帐征收;不具备建帐条件的可仍实行定期定额征Ⅲ,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大户全部建帐。大户建帐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的税收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两套帐和记帐不实现象,使大户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化。
  四、加强对大户的稽查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情况复杂,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通,查处难度大,社会反映强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稽查力度,同时要认真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
  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起信息交换制度和征管动向通报制度。
  附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备案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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