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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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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2: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718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发[1996]30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函发[1996]3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6]3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6]302号
  全文有效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的请示》(赤地税稽字[1996]264号)收悉,我局就此问题以《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专文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已予以明确批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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