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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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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4540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发[1997]23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函发[1997]2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2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235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给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昭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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