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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地税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办涉税案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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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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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2: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707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8]17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地税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办涉税案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发[1998]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地税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办涉税案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地税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办涉税案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7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地税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合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自治区地税局与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地税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办涉税案件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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