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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处理
可以按照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会计处理
(一)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说明:假定股权划入子公司——A公司,股权划出子公司——B公司.
(二)股权划入子公司(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实收资本——母公司
资本公积——母公司
(三)股权划出子公司(B公司)
借:实收资本——母公司
贷:实收资本——A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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