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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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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1289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1999]7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1999]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1999]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1999]7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去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8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字[1998]第7号)下发后,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未能如期开展。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地税局又召开了紧急联席会议,要求我区各地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自治区政府的决定。根据以上各项指示精神,现将地税机关代征养老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承担养老金代征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养老金代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讲政治,讲大局,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承担养老金代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所得税司开展有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处于起步阶段,从时间上讲也就是1-2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税务机关代各级政府收费,有利于加快费税改革步伐,整顿收费秩序,有利于节约大量人员和费用,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加强对收费的监督管理。
  本次代征养老金的范围可仍按自治区政府内政发[1998]84号文件及1999年5月14日下午《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作会议纪要》,先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展开。包头经征求意见,政府协调,养老金征收工作暂保留在当地社保部门征收。
  二、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做好养老金代征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人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字[1997]第7号)已经明确了各级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正确处理好代收费与征税的关系,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收费力量,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周密部署收费工作。按照劳动部门提供的收费基本数据,合理制定收费计划,层层分配,落实到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化管理费源账户,纳入规范化管理考核轨道。同时要结合收费与征税工作的不同特点及内在联系,不断改进收费办法,切实提高收费效率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代收费工作情况,努力做好代收费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征纳双方人员的思想行为规范
  地税机关代征养老金和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金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面对现实做好起步时期的宣传培训工作。区局近期内将与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社保局联合举办养老金代征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明确征缴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做到养老金征缴工作“征的清,缴的明,理的顺”。同时区局要求各地在开征期之前(七月一日前)举行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实现此项工作“开门红”。
  四、降低征收成本,杜绝额外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征收力量和征收经验开展养老金代征工作,把代征工作和其它税收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防止重复劳动提高工资效率,在代征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收费成本,对于代收费所必须的经费开支要按规定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得额外收费。
  各地在开展养老金代征工作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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