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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年第53号)关于单用途卡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超市在销售预付卡或给预付卡充值,开具不征税发票时,并不产生增值税义务,按照预收资金处理不缴纳增值税。
当消费者持卡消费时,超市销售货物或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才发生,税务上才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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